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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侵权案件中判决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朱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07-20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2020-11-18 979

  • 购房时产权登记为1%,离婚时就只能分得1%?

    亲办案例: 2016年小王和小李结婚后在上海浦东购买房屋一套,小王父母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小李在上海缴纳有住房公积金,故购房时以小李名义公积金贷款了50万。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因首付款是小王父母出资,小王要求在产权登记时,自己登记产权份额为99%,小李登记产权份额为1%。小李为了家庭合睦,避免纷争,同意了这一要求。2019年,小王和小李因感情不合,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份额该房产(市值约330万)。法院再经过多次调解后,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20-11-17 1104

  • 拿房后,发现和沙盘不一样,买房人如何维权?

    案情:最近,一个买房者非常懊恼的找本律师咨询,其在某地买了一套房子,在购房之处,销售人员带领其看沙盘,他经过比较,看中了一套房子,并特意询问该房前方是否有其他设施,销售人员回答他,是绿化带。其决定买下该套房子。但拿房后,他傻眼了,房屋前方是通向地下室的台阶,正对着其房屋的门,他认为风水不好,而且妨碍了其生活的隐私,他问应该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2020-11-16 947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出卖人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否则,纠纷就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属于其它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房者也不能主张卖房者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可以要求其赔偿损

    2020-11-13 1429

  • 亲办案例——劳动争议之业绩提成篇

    基本案情 劳动者A于2014年9月入职B建筑工程公司,每年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A升职为市场部副总监。根据2019年8月签订的《员工合约》及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劳动报酬: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6000元津贴,外加业绩提成。后,B公司因疫情影响且A未完成业务指标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下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定于2020年3月30日与A结束劳动关系。A与B公司因业绩提成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涉

    2020-11-12 2401

  • 责任保险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2020-11-11 1212

  • 业务员截流服务费,或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房产经纪公司闵行报春路分公司一组客户经理,负责代收客户佣金等职务便利,截留客户支付给公司的房产中介佣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佳俊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

    2020-11-10 1536

  • 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为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权利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有价物。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前向另一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以表明其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另一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预付款有时也被约定为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 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一方预先给付对方的钱物,但两者存在以下不同之处,理解了这些不同之处,才能在商品房买卖中加以约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给付目的不同

    2020-11-09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