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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以案释法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黔27民终1250号。


案情简述

大地财保黔南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5年6月3日签订的《鑫光矿业有限公司保险合作协议》及保险协议下上诉人于2015年6月3日签发的保险单已经有效解除。一审驳回大地财保黔南支公司诉请,大地财保黔南支公司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4日零时至2016年6月3日24时止,合作协议同时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直至保单项下最后的赔案结案为止;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了全部保险费。

被上诉人雇员发生保险事故,于2017年8月9日向上诉人提出理赔。另被告在保险期内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购买工伤保险认为被上诉人未尽到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故依据保险法51条及双方约定,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告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2018年12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解除保险合同补充通知,被上诉人确认已收悉。


二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并不会对雇佣人员产生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也不会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雇主责任保险的赔付也不会产生影响,故被上诉人未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行为并不足以影响上诉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即便被上诉人未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经影响上诉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被上诉人也未如实告知该事实,但被上诉人未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事实早在2017年9月19日另一案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就知晓,而上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以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国内)条款》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约定,上诉人的合同解除权消灭。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律师提醒投保人即使为保险标的购买相应的保险,也是不能肆意将保险标的处于危险状态的。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在条款中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话,例如存在超时加班、违反安全操作、不符合消防安全等情况,那么将会出现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进而拒赔的风险。另外对于保险人来说,在出现解除合同事由时也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避免合同解除权消灭无法解除合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