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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 | 募集股份
募集股份VS 招股说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公告招股说明书。那么,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有哪些?如何公告? 目 录 一、股份公司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招股说明书在本案中的作用 三、律师关于公开募集股份时招股说明书的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万某智控公司与方某某签署投资协议,拟
2020-10-09 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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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案释法
2020-09-3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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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惠州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登记设立,为开发广东省惠州市某房产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甲公司多次对外借款。2010年1月,因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惠州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提供5000万元破产重整保证金后,相关债权人于2011年5月撤回破产清算申请。2011年8月,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丙企业)与甲公司、惠州市丁房产开发有
2020-09-29 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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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俗称为“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即合法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他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返还 第一种情形下,如果
2020-09-28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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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在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五种欺诈行为将导致“一倍上限的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实行“双倍返还”原则的变相适用。 这五种欺诈行为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
2020-09-2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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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转让方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怎么办?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
2020-09-24 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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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维修金额高于保险金额应当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以案释法 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8-05-30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2020-09-23 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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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列入“老赖”黑名单,检察院依法来监督
基本案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例第78号): 张某奎系山西省临汾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6年9月16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奎、某牧业公司归还乔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6.14万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担该借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乔某向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奎、某牧业
2020-09-22 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