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序良俗的保险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丨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黄惠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6民初21511号。
案情简述:
1、2008年4月30日,原告向两被告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并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0,000元和5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终身,投保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为马正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马正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原告在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写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系被保险人的配偶。原告在投保人签名处亲笔签名,且在被保险人签名处代马正静签名。2014年9月15日,被保险人马正静在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确认由于本人不在场,投保书由原告(载明老婆)代签,并申请补签名,且在被保险人签名处亲笔签名。同时,被保险人马正静在原投保书中逐页签名确认。
2、2014年9月15日,原告领取涉案保险合同现金价值11,000元,2017年3月10日,被保险人马正静领取涉案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金39,000元。附加险保险金额核减为0,主险保险金额核减为70,000元。同年11月13日,被保险人马正静病故。
3、2006年12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孙文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16年10月31日,被保险人马正静与案外人黄再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马正静病故。
法院认为: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在涉案保险合同中指定自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另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从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及保险代理人证词中可知,被保险人马正静同意原告为其投保并指定原告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原告投保涉案保险合同且指定自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涉案保险合同以及指定受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已生效。至于两被告的拒赔理由及依据,由于原告与被保险人马正静自始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配偶关系,双方身份关系自始未发生变化,本案中的情形不符合《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2、然而需强调的是,虽然原告在涉案保险合同中指定自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但本院对该民事法律行为持根本否定的法律评价。
理由如下:
首先,有意思能力的被保险人基于理性考虑,不会以生命为赌注指定或同意指定与自己毫不相干的第三人为受益人。本案中,原告在投保书中写明与被保险人关系为“配偶”,被保险人同意原告为其投保以及指定原告为受益人显然是基于“配偶”关系。然而,投保时,原告与案外人存在法定婚姻关系,并存续至今。原告与被保险人马正静的“配偶”关系属于婚外同居,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基于婚外同居关系,原告指定及被保险人同意原告为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虽然真实,但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悖公序良俗。
其次,投保时,原告与被保险人马正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配偶关系。原告写明及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身份关系的行为罔顾事实,有违诚实信用。
最后,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后的最终利益获得者。通过指定受益人,不仅体现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投保意愿,而且可以防范道德风险。因此,受益人符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意愿系保险合同价值体现的根本。
本案中,原告指定及被保险人同意原告为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基于婚外同居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在时间存续上无法作出评价,加之被保险人马正静在补签名以后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本院难以探究双方关系是否存续,以及被保险人投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此时被保险人又已身故,无论直接确定其中哪一人为受益人都难以说是对被保险人真意的完全尊重。
综上,原告在涉案保险合同中指定自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有悖公序良俗,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驳回原告黄惠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1、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虽形式上有效,但是如果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的,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2、法律对涉及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及受益人作出诸多限制,是为了防止因保险金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使未成年人及被保险人增加额外风险,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为他人及自己投保此类保险时,应详尽了解法律规定,防止投保的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作者:陈龙,上海骥路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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