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专业文章
  • 在受雇人员损害赔偿纠纷中,发包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

    2020-08-27 2062

  • 滴滴司机投保非营运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遭遇保险拒赔丨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以案释法:

    2020-08-26 2438

  • 以公司名义购买房地产,这些风险必须考虑

    导读:沪上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很多想买房的人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而无法在沪购置房地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人选择通过公司(注册公司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购买房屋。这种变通做法,存在这很大的法律风险,应当谨慎对待。 一、通过注册公司的方式购置房地产 在公司限购政策出台之前,普遍做法就是自己注册成立公司,让后以公司名义购置房地产。自2019年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

    2020-08-25 2584

  • 不符合法律规定交房条件,并不代表不能交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有些地方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准许交付使用证》,要求开发商在取得此证后才能将房屋交付使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是否影响房屋的交付使用呢?也就是说,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使用,则,逾期交房的时间节点,是否要计算到开发商验收合格或取得相关证件的时间点呢? 答案是否定的。 即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并

    2020-08-24 2347

  • 先买受人可主张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现实中,时常遇到一房二卖的行为。那么,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该怎么维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遭遇一房二卖情形时,先买受人可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商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

    2020-08-21 1309

  • 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经典案例 2009年4月17日,中福公

    2020-08-20 1294

  • 被保险人、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以案释法 中

    2020-08-19 1474

  • 民法典新增之预约合同

    释义: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中没有预约合同的相关条款,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将预约合同写入法典。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

    2020-08-18 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