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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理财平台爆雷涉刑后,起诉担保人减少损失


亲办案例:

2018年625日,原告张某经被告李某介绍,与案外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名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零钱宝—福利》的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625日至2018725日,约定利息为2018625日至201871015天年化收益为7%2018710日至201872530天年化收益为7.5%。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资产管理公司未按约返还原告张某借款。2018727日,被告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若2018830日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兑付涉案借款,由被告李某担保还款。后资产管理公司未能还款,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观点:

根据原告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零钱宝—福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为原告推荐借款人,但资产管理公司并未为原告推荐实际借款人,故涉案借款关系建立于原告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资产管理公司是实际的借款人。虽然资产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但原告作为受害者且并无过错,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予以确认,原告与资产管理公司存在涉案的未偿付债权债务关系。审理期间,原告撤回了对借款人资产管理公司的起诉,仅起诉担保人即被告故本案案由由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保证合同纠纷。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原告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按约兑付本金,资产管理公司承诺在2018830日前兑付,如资产管理公司到期未能兑付,被告担保还款,故被告应在上述借款本金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保证人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李某在承担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案外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律师提醒:

一、公司虽涉刑,仍可起诉追究担保人担保责任

在众多理财类借贷纠纷案件中,公司为了消除出借人资金无法兑现的顾虑,往往会安排担保人为借款人的债权作担保。公司涉刑后,因受到“先刑后民”的限制,已经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法院往往只做登记,不会再立案受理。然而,因此类案件设计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追赃难度大等原因,刑事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无法保证债权人能够及时回笼资金。此时,如果在借贷材料中发现有“担保函”、“承诺书”等带有担保性质的文件时,不妨启动民事诉讼,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起诉担保人时,注意诉讼实效规定,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后提醒各位投资者,投资需谨慎,你看到的是别人的高利息,别人却盯上了你的本金,天上不会掉馅饼,千万别被高利息蒙蔽双眼,掉进别人早已设好的陷阱中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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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