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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股权转让

股权 VS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亦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那么,股东向股权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遵守何种程序?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三、律师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程序若干建议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再现

 

两名股东合资成立某公司

 

康某某食品公司共有股东二人,系李某风和刘某忠。其中,李某风于2009123日以货币出资98万元,出资比例为49%;刘某忠于2012713日以货币出资102万元,出资比例为5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忠,刘某忠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风任监事。

 

股东转让股权,并公告通知另一股东

 

2017年418日,被告刘某忠在河南法制报刊登《股权转让通知》一份,载明:“郑州康某家保健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刘某忠将自己名下的51%股权全部转让。请股东李某风在30日内,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标价300万元人民币。现受让人王某红购股权20%,接收价130万;李某购股权16%,接收价90万元;刘某奎购股权15%,接收价80万元。如果李某风不按规定时间内购买,视为放弃购买权利。特此通知。转让人:刘某忠。2017418日。”刘某忠于2017419日将上述刊载《股权转让通知》的报纸原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的形式邮寄给李某风。

2017年52日,李某风在河南法制报刊登《购买股份通知》一份,载明:“刘某忠先生:2017418日《股权转让通知》及快递邮件收悉。本人同意购买你名下持有的郑州康某家保健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51%股权。现已做好准备,请一周内将银行账号书面通知本人,便于300万元转让款及时汇出,以便办理工商股权变更手续。购买人:李某风201752日”。

《购买股份通知》见报后,李某风通过多种途径向刘某忠送达《购买股份通知》,分别为:第一,李某风于201752日通过正鑫小飞侠同城配送单向刘某忠(单号分别为ZX0000394999ZX0000395000)邮寄快递两份。邮寄流程查询显示,刘某忠分别于2017531245分和2017531724分签收;第二,201755日,李某风将《购买股份通知》以彩信形式发送给刘某忠;第三,李某风将购买股份的通知张贴在康某某食品公司所在市场。

 

[案例来源] 

一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628号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民终15117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本案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问题。

1、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经股东申请后,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为了维系现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公司法赋予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

3、案涉股权转让符合法定程序

案涉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刘某忠在河南法制报公告《股权转让通知》,并将《股权转让通知》邮寄送达李某风,该通知明确了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拟受让人姓名、履行期限等合同实质要件,应视为合同要约。

李某风于承诺期限内在河南法制报向刘某忠发出《购买股份通知》,并通过快递、彩信及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向被告刘某忠送达《购买股份通知》。该《股份购买通知》载明的承诺内容与刘某忠发出的《股权转让通知》要约内容一致,且李某风于2017517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刘某忠汇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可认定李某风向刘某忠发出的《股份购买通知》为有效承诺。

因此,李某风与刘某忠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三、律师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股权程序若干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转让股权的自由。但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遵守法定程序。马良君律师特对该程序提出如下建议,以便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自己持有股权时参考。

1、履行通知程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该通知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

2、通知包含内容

有转让股权意向的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诉其他股东有关其股权转让的事项,包括转让股权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款支付方式、受让方等,并询问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这一股权转让。

3、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过半数”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

4、有效通知的法律后果

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权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公司法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以防止表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其不同意转让的股权,使意图转让股权的股东无法实现其目的。

5、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规定

出于对股东自治意思的尊重,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程序的基础上,又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与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不同的规定。一旦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而不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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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