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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不会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 小心决议无效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决议行使其权力。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关系重大,决议一旦依法作出并生效,就成为公司意志,对公司及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现实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没有律师的指导,一些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时存在瑕疵。其瑕疵有内容上的瑕疵,亦有程序上的瑕疵。瑕疵出现时,表明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内容或通过决议的程

    2019-10-09 2010

  • 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后果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法律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且有关联关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9-10-08 2771

  •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为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公司法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股东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享受有限责任,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依法独立承担。 但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时,公司成为股东实施自身意志的工具,公司就丧失了独立人格。此时,公司债务应视为股东自身所为,应由股东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2019-09-30 1625

  •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赔偿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赋予了公司股东许多权利,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亦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股东权利的行使是公司治理的重点,旨在防患股东滥用权力损害相关方的利益。 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表现形式很多。如,有的股东滥用公司财产管理权,无偿调拨、占有公司财产;有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权,混同不同公司的法律人格;又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账权,有的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等等。

    2019-09-29 9161

  • 职工与公司的关系及公司的民主管理

    关于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职工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公司的民主管理,《公司法》第17条、第18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

    2019-09-27 1450

  • 有员工不缴社保的申请,企业就可免责吗?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贵司不要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这是某员工交给所在企业的《不缴社保申请》中的一段文字。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的企业主为节省开支,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保,并要求员工向企业提交《不缴社保申请》;还有的员工为了尽量多拿现金报酬,要求企业不要为自己缴纳社保。这种员工自愿或不自愿的不缴社保,企业能够免除不缴社保的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即便员工自

    2019-09-26 1680

  • 公司执行担保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号)第五条之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申请执行人在遇到公司欲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时,应要求该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供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必要时,申请执行人应核实被执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的真实性,可到工商机关调取该公司的章程,或要求公司章程有公司盖章、股东签字。 我国《公司法

    2019-09-25 1471

  •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法律规定

    2019-09-24 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