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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非转基因食品宣称是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知情权,对于使用了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标注转基因标识。为此,部分企业为了强调自身产品没有使用转基因原料,亦会对产品进行非转基因的宣称。然而,此类市场营销方式可能引起司法诉讼风险。

 

一、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二、典型案例

冯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亚麻籽油5瓶,产品外包装注明原料为亚麻籽(非转基因)。冯某以现中国生产的亚麻籽油均系非转基因产品,而产品的标注使其误以为中国生产的亚麻子油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两种产品,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冯某遂起诉,要求某超市返还购物款并给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涉案产品外包装中所注明“非转基因”字样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违反相应国家标准,不存在瑕疵,亦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涉案产品配料表引导词的瑕疵问题,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既然冯某称国内并不存在具有转基因成分的亚麻籽或亚麻籽油,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亦不包括亚麻籽或亚麻籽油,那么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非转基因”与该产品本身不具有转基因成分的特征相符,并且涉案产品标注“非转基因”字样并不违反国家标准。至于涉案产品的配料表引导词的问题,本院认为该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三、标注宣称非转基因应谨慎

彼时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十倍赔偿条款,是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为前提。在上述民事诉讼中,冯某亦自认其对我国生产的亚麻籽油均系非转基因的了解程度。因此,其主张的诉求未被支持。

但是,不当的非转基因宣称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后续行政诉讼中也将面临较大的困难(参见往期《食品企业能否进行非转基因食品的宣称》)。另外,根据现行的法律及规范,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遵循单向标注原则,即含有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必须标注转基因。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得标注“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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