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杨佳琦、孟繁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2民终2374号
案情简述:
1、2020年9月6日,孟繁艺驾驶黑BU××**号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将坐在道路东侧路边石上的原告杨佳琦撞伤。被告孟繁艺无证驾驶且交通事故后逃逸。
2、孟繁艺所驾驶的黑BU××**号小型轿车已在平安财险齐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郭春梅。
3、请求判决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伤残赔偿项下赔偿11万元,合计12万元。剩余55,429.18元由孟繁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郭春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已经支付22,000.00元,实际再支付33,429.1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健康权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赔偿义务人应予以依法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现杨佳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并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原告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付。被告郭春梅虽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但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管理义务,本案中,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孟繁艺驾驶被告郭春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郭春梅有管理不当的过错,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酌定由孟繁艺承担80%的赔偿责任,郭春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杨佳琦10,0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杨佳琦76,478.50元;
二、被告孟繁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佳琦医疗费、营养费12,826.31元;
三、被告郭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佳琦医疗费、营养费3,206.58元;
四、驳回原告杨佳琦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被上诉人孟繁艺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繁艺负事故全部责任,杨佳琦该事故无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应首先由平安财险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付。现上诉人杨佳琦主要上诉请求是增加赔付误工费42736.32元及孟繁艺和郭春梅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外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孟繁艺和郭春梅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春梅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管理不当的过错,一审判决郭春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误工费问题,因其刚刚复员,在家等待就业期间受伤,客观上影响了工作的机会和时间,而且上诉人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因交通事故致伤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进而造成实际收入减少,应予得到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没有固定收入,一审庭审及二审时请求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其误工费为28329.00元(124.25元/天×228天),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赔偿杨佳琦10,0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偿杨佳琦104,807.50元。
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第三者的各项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法律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