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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我国电子烟产品属性明确后的监管趋势

20211110日起,电子烟在我国的产品属性问题在具体法规中得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修改后新增第六十五条,即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参照卷烟的规定执行。之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相继发布了《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对于今后我国电子烟监管拟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及要求。


电子烟的界定在于烟弹中的烟碱含量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定义,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俗称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在《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亦明确了电子烟是一种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换言之,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能在我国宣传为“电子烟”。


电子烟应缩限理解为雾化电子烟

从上述定义表述不难看出,我国的电子烟特指能产生雾化物的电子烟产品。目前,在全球市场上雾化电子烟与热不燃产品(HNB)均为主流的电子烟技术路径。无论是《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还是《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均旨在规制雾化电子烟产品。因此,HNB类产品因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只是将烟草燃烧方式更改成为加热方式,应视为《实施条例》所规范的“其他新型烟草制品”。关于HNB具体产品标准与政策要求有待相关主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配套政策出台前设有过渡期

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还明确表示在《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生效前,相关企业及产品的监管设有一段过渡期。简单来说,我国各类电子烟产品应在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发展水平,相关企业数量不可增加、产能不可扩容、新品不可上市、海外产品不可进口。


电子烟释放物限量

电子烟的潜在健康风险在于雾化物烟碱误服和过量摄入、雾化剂和添加剂的原料控制以及污染物(如2,3-丁二酮、甲醛等)的总含量控制。援引相关意见稿,电子烟的烟碱来源应限制于天然烟草的提取,合成烟碱的吸入安全性数据尚显不足。对雾化物添加剂,虽然可能参考我国食品添加剂清单,但是严格来说鉴于摄入方式的不同,通过吸入方式进入呼吸系统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仍有待验证。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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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