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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明星价值”、“人力资本”可以投资吗? | 同股同价

公司出资 VS 无形资产

 

 实践中,“明星价值”、“人力资本”、“劳动力投入”、“技术支持”等无形资产可以投资吗?如何操作呢?

 

目 录

 

一、无形资产投资决议效力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无形资产投资效力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无形资产投资之意见建议

 

一、无形资产投资决议效力案例再现


1. 某影视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李某持有某影视公司1万股股份。

2. 2016年726日某影视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内容包括:同意公司与自然人贾某(艺名贾小某)、张某、孙某签署《合作协议》;拟设立公司名称为某文化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目标为背靠股东优质的娱乐圈资源以及丰富的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喜剧创作、IP研发、艺人管理和影视剧综艺节目的制作,打造未来中国首家喜剧独角兽公司;股权结构为:贾某出资35万元,占股35%;孙某出资25万元,占股25%;张某出资20万元,占股20%;某影视公司出资1000万元,其中20万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占股20%,余下部分计入某文化公司资本公积金。贾某、孙某、张某不可撤销的承诺全职在运营公司工作最少5年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从事与运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3. 李某认为:1.案涉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的投资决议违反同股同价原则。2.《合作协议》约定的某影视公司与贾某、孙某、张某等人的投资数额及所占股权比例违反公平原则。3.《合作协议》关于投资的约定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成立公司出资的规定。4.《合作协议》关于将部分出资计入资本公积金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资本公积金来源的规定,故起诉要求确认影视公司涉案会议关于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的决议无效。

4.生效判决驳回李某主张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二、人民法院无形资产投资效力案例裁判要点


《公司法》并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对应公司股权比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明确规定“同股同价”。《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的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在以“同股同权”为原则的同时,可以以“全体股东约定”为例外,充分尊重了全体股东的意思自治;同理,在《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规定“同股同价”的前提下,全体股东共同对出资安排的约定并不违反《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尊重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立法旨意。全体股东对于股东间合作协议约定的部分股东基于其“明星价值”、“人力资本”、“劳动力投入”、“技术支持”等无形资产投入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在该“无形资产”相关权利义务未作为公司法定资本的情形下,股东间的“无形资产”投入不以是否能够转让或者是否经过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为必要。

 

三、律师关于无形资产投资之意见建议


关于公司股东的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然后,实践中,“人力资本”、“劳动力投入”、“技术支持”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进行入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投入有效吗?本律师特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必须可用货币股价并可依法转让

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如不属于货币,则须具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否则,不得作为注册资本出资。一般来说,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故可用于出资。

2.“无形资产”不计入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投资协议可以“同股不同价”形式显示其价值

股东间合作协议约定部分股东基于其“明星价值”、“人力资本”、“劳动力投入”、“技术支持”等无形资产投入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在该“无形资产”相关权利义务未作为公司法定资本的情形下,股东间的“无形资产”投入不以是否能够转让或者是否经过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为必要。

本案例中,某影视公司出资1000万元,其中20万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占股20%,余下部分计入某文化公司资本公积金。贾某、孙某、张某不可撤销的承诺全职在运营公司工作最少5年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从事与运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这一安排,彰显了“无形资产”的价值。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