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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新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带来的监管变化

新修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即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生效后,将覆盖所有类别食品的进出口管理要求,并取代海关之前将肉类、水产品、乳品和蜂蜜等分而治之的零散的管理规范。《新办法》带来的监管新要求将进一步严守入境食品安全防线,亦需相关企业提前了解《新办法》带来的变化。


明确过境食品的监管方式

对于为了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而暂时过境我国的食品,《新办法》新增了第66条,明确过境食品亦应依照过境货物予以监管,其中可能涉及《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等诸多法律法规的规制。一般而言,过境食品应自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报,并于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考虑到部分食品的特性,前述过境停留时间可以满足多数实际情况。为此,若过境食品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可能违反我国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而面临按货物价值5%~30%的罚款。这对相关企业的周转计划及内部协调机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进口食品标签监管趋严

《新办法》第三十条相较于现行2018年版《办法》第十五条,提出了更为详尽的分类适用规定。首先,对于肉类及水产品等农产品而言,目的地必须标注为我国,这也是为防止过境食品留置我国提出的新要求。其次,对于进口水产品,标签内容必须明确水产品的来源(海洋、淡水或具体养殖地点)、捕获方式(捕捞或养殖)和生产企业(包括捕获后直接加工的船舶名称),增加了食品溯源信息的项目类别。最后,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必须在进口前完成最小销售包装上中文标签的印制,不再准许入境后再加贴的情形。


境外食品企业注册制扩大

未来我国海关将进一步根据国际惯例,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前置至境外生产企业。在目前乳品、水产品、肉类、燕窝、蜂产品等个别类别的基础上,我国海关将突破注册企业清单制度,将注册制度扩大至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换言之,所有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评审;海关总署按企业申请每隔5年会开展延续评审。需要注意的是,海关总署可采用书面检查、视频检查和现场检查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开展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有配合的法定义务。相关规章亦将与《新办法》同步生效实施。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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