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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机动车被盗抢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还要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陈新周与上海天宸客运有限公司、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09民初6406号


案情简述:

1、2013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金锋抢夺被告海博公司所有的海博出租车。

2、金锋自行驾驶海博出租车闭上眼睛加大油门向前猛冲,意图自杀,由此撞击被告天宸公司所有天宸出租车及原告骑乘的助动车,致天宸出租车驾驶员王金林及原告受伤,海博出租车、天宸出租车及原告骑乘的助动车毁损。

3、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休息期限作出鉴定:原告腰部、肢体遭受外力作用,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障碍、左下肢功能障碍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XX伤残、XXX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期21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告所受损害由被告金锋抢夺海博公司出租车,闭上眼睛开车,意图自杀撞击天宸公司出租车并碰撞原告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故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金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鉴于海博公司出租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具有强制性,交强险的赔付不以过错为前提,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关于其被天宸公司出租车撞伤,与本院查明及刑事判决已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难以采信,因被告天宸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故被告天宸公司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新周12,100元;

二、被告金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新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修理费、衣服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208,590元;

三、原告陈新周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机动车发生盗抢之后,车主对机动车失去控制,并且丧失机动车的控制权过错并不在车主,所以车主并不需要承担机动车被盗抢之后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在原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完善,除了原法条规定的机动车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外,又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盗抢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抢人和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更加完善的保护了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