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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公司破产前将股权无偿转让,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保护 VS 侵权责任


公司破产前,将股权无偿转让,受让人是否承担责任?债权人如何维权呢?


目 录


一、公司破产前将股权无偿转让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前转让股权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破产前无偿转让股权的债务人责任承担之意见建议


一、公司破产前将股权无偿转让案例再现


1. 1997年至2001年,某星公司为主债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吉林分行)的四笔债务本金人民币6663万元、美元480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7月31日,工行吉林分行将上述四笔债权一并转让给了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2. 2006年1月16日,某星公司向某某市国资委申请“拟用我公司持有的某微电子国有股权交给市政府处理,职工由某某市政府接收安置。” 后国务院国资委同意某星公司将持有的某微公司的20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3. 2009年5月20日,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将上述四笔债权一并转让给某某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省国资公司)。2011年1月4日,某某省国资公司以某星公司为被告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星公司就上述四笔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以下简称某星公司担保责任案)。2011年3月15日,某某省国资公司将上述四笔债权一并转让给了某某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某某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遂变更为某星公司担保责任案的原告。

4. 2011年4月15日,某星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某某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依法向某星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5. 2013年12月11日,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星公司担保责任案作出(2013)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某某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对某星公司享有本金人民币6663万元、美元48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4645448.12元、美元586904.90元的担保债权。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6.2013年5月13日,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吉核注通内字〔2013〕第1300481950号),核准某星公司注销登记。

7. 2011年3月,某某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曾以某星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被告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某星公司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8. 某某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无偿接收某星公司持有的简称某微公司2000万股股权受益范围内,就某星公司对债务本息20924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某某市国资委在其滥用股东权利无偿划转某星公司持有的某微公司2000万股股权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某某市国资委承担。最高院判决:某某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无偿接收某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600万股股权受益范围内,某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的209240000元债务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前转让股权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划转案涉股权行为直接损害了某星公司债权人财产利益。某星公司将案涉股权划转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后即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查明,2011年8月23日,根据破产管理人的清核,某星公司的破产财产仅包括4台车辆、3台电脑和现金322.12万元总计371.86万元,尚不足以清偿第一顺位劳动报酬债权。案涉股权的无偿划转与接收客观上导致某星公司偿债能力降低,与涉案担保债权不能实现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某某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通过不良资产转让形式继受取得的担保债权无法依据担保法、合同法等合同之债途径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无偿接收财产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主张权利。据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适用侵权责任法作为保护财产权益的补充手段,是必要的;否则,享有合法财产权益的债权人,难以通过法定路径予以救济,有违公平正义。


三、律师关于破产前无偿转让股权的债务人责任承担之意见建议


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然后公司申请破产。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起诉,法院如何判决?本文案例是最高院审理的案件,为债权人维权的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1. 债权一般适用合同相关法律予以保护

一般来说,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第三人往往无法预见,通常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债权保护主要通过合同法等法律制度救济。

2. 合同当事人特定情况下可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债权保护主要通过合同法途径。但侵权责任法并未将债权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亦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案例中,某某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的担保债权属于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积极促进实现债权的清偿。同时,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亦应秉持善意,不得随意侵犯。某星公司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情形下无偿划转案涉股权给他人,具有逃废债务的主观故意。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股权财产支付了合理对价。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配合某星公司逃废债务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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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