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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适用资本多数决 | 股东出资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修改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股东出资期限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股东出资期限修改之意见建议


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修改案例再现


1. 2017年6月27日,章某(甲方)、姚某城(乙方)、蓝某球(丙方)、何某松 (丁方)、鸿某公司(戊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一、基于戊方将取得代理Tesla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事宜的授权的预期,乙方、丙方、丁方愿意溢价投资入股戊方。其中乙方拟出资700万元,占增资后戊方15%的股份;丙方、丁方拟各出资350万元,各占增资后戊方7.5%的股份。……二、1.乙方、丙方、丁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三日内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实缴至戊方。……九、本协议系各方合作的初步法律文件,未来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调整、细化、充实。

2. 2017年7月17日,被告鸿某公司形成新的公司章程,载明:第四条鸿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第五条章某出资700万元、姚某城出资150万元、蓝某球、何植松各出资75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7月1日;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材料显示,姚某城和三个第三人成为鸿某公司股东,姚某城持股15%、第三人何植松持股7.5%、第三人章某持股70%、第三人蓝某球持股7.5%。

4. 2018年11月18日,被告鸿某公司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 1.选举何植松为公司监事,免除姚某城的公司监事职务;2.通过章程修正案;……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要求姚某城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姚某城发送催款函、委托律师代表鸿某公司向姚某城提起诉讼或仲裁等);三个第三人合计持有鸿某公司85%股权,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 临时股东会决议第二项决议所涉章程修正案,载明如下内容:将鸿某公司公司章程第五条姚某城及三个第三人作为鸿某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间2037年7月1日修改为出资时间2018年12月1日……

6. 姚某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鸿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二项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无效;二、驳回原告姚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法院关于股东出资期限裁判要点


本案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临时股东会决议第二项系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出资时间从2037年7月1日修改为2018年12月1日,其实质系将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提前。而修改股东出资期限,涉及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并非一般的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故判决临时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二项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关于修改出资期限决议的无效


三、律师关于股东出资期限修改之意见建议


修改股东出资期限,涉及股东根本利益,能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吗?答案是否定的。

1.我国公司法规定资本认缴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出资实行认缴制,赋予了股东对出资期限可以作出约定的权利,保证了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

2.股东出资期限修改不得适用资本多数决

不同于公司其他事项,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如允许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的方式决议修改出资期限,则占资本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意修改出资期限,从而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东出资期限修改须取得股东一致同意

股东出资期限并非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其本质上属于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约定。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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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