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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拆迁房屋的确权和继承纠纷是否可以同案处理

近日,作者代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的案件,当事人是其中一位法定继承人,对方是另外三位法定继承人,其中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一套拆迁房屋,但第一次庭前笔录过程中,其中一位被告指出其对该拆迁房屋享有权利,此时,法院提出若双方对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应先做该房屋的确权处理,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但代理人并不认同该法院的做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经典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9)锡滨民一初字第2422号。

案由:确权、析产、继承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02民终3153号、(2021)02民终3001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01民终7123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律师分析

1、 被继承人根据其生前合法享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上的农村宅基地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利益,虽未登记,但系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法院依法应当且必须在继承案件中作出处理。

2、 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若被告对该房屋的权属有异议,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若不提供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应当视为其对该涉案房屋权属的放弃。

3、 若被告怠于提起确权之诉,且涉案房屋被被告实际控制的前提下,原告等人的继承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公开案例中与本案类似的情况,法院完全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就“分家析产、确权、继承”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4、 法院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法院在双方充分举证的前提条件下,完全可以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作出确认,并明确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继承份额。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