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帕尔哈提江达吾提江、岳士伟等伊宁市中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1-10-03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新4022民初1451号
案情简述:
1、2021年6月15日原告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被岳士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向前移动时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损坏;
2、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进行维修,维修费及拖车费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己赔付。
3、现该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及冷媒费、提车时的油费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4、被告岳士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岳士伟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该车辆挂靠在被告中汇公司处;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岳士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原告驾驶车辆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误工费属于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岳士伟应与中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停运损失,属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应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其在与中汇公司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已经向中汇公司告知并说明免责事项,故不应当承担停运损失。本院庭审中查明,大地保险公司与中汇公司的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加粗加黑,并在保险单中单独列出重要提示提醒免赔条款,而被告中汇公司在庭审中也表明其知晓该免赔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对其中免除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本案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已经向被告中汇公司明确说明了免责事项及法律后果,中汇公司也表明知晓免责条款,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不应当对原告产生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岳士伟向原告帕尔哈提江达吾提江赔偿各项损失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伊宁市中汇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岳士伟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帕尔哈提江达吾提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民法典》1211条规定了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运输行业中,挂靠是普遍存在的情况,运输公司与个人车主签订的挂靠协议往往约定由个人车主承担该车辆的所有责任。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是无法对抗第三方的,法院往往还是会按照本条的规定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运输公司在进行挂靠时,应当了解到该风险存在,积极组织驾驶员、挂靠人安全培训,审慎管理挂靠人以及挂靠车辆。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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