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法院一定会判20%?
案例:
2021年2月21日,王某与张某双方签订了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以总价4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2021年4月1日,王某在示范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张某于4月2日签字。付款方式为定金20万,于4月2日之前支付280万,5月31日之前支付60万元,交房付50万。违约责任为:逾期付款超过15日,另一方可以按照逾期未付款项的日万分日五支付赔偿金,同时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签订以后,因为王某系置换房屋,自己名下房屋出售后,下家未及时将房款支付给原告,直至2021年4月18日,王某才将第二笔房款280万元付清(约定时间内付了220万元,60万元逾期支付)。
2021年4月18日,张某单方发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20%的违约责任,并扣留王某房款84万元余元。
王某认为张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反诉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并酌情主张违约金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
1、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
2、张某返还王某房款84万余元;
3、王某支付张某逾期付款赔偿金1.5万元;
4、驳回双方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本案中,王某确实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但在张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当日,王某已经将全部款项陆续支付给了张某。故此,王某的行为在张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当日,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并不构成根本违约。而张某在收到全款后,在合同尚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认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实践中,关于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最终能否获得支持,支持多少,法院会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判罚的考虑因素一般有a、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情况;b、合同履行程度;c、房价是否有波动,当事人损失情况等。所以,虽然有约定20%违约金,但法院并不一定会支持,或者全部支持。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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