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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代兰荣、薛杰等与王小波、陈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1-03-30

法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皖1323民初1831号


案情简述:

1、2020年11月1日,被告王小波醉酒驾驶被告陈健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时与原告近亲属薛超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薛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本起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王小波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3、被告王小波的准驾车型是A2,有效期止2020年10月25日,事故发生时王小波的驾驶证不在有效期内。


法院认为:

被告王小波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近亲属薛超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小波醉酒、逃逸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小波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 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被告陈健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王小波借车时的驾驶资质没有审查,将车辆借给王小波上路行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结合本案案情陈健承担王小波赔偿部分10%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代兰荣、薛杰、薛雪各项损失合计91287.66元;

二、被告王小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代兰荣、薛杰、薛雪各项损失合计750318.5元;

三、被告陈健对第二项内容中的75031.85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

《民法典》1209条规定了当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非一人时,原则上由车辆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责任大多数是因为未审核使用人的驾驶资质、明知使用人有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况或者是车辆所有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等情况。所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要注意及时购买交强险,出借、出租车辆时要注意审核使用人的资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