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按照什么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苏贵福与孟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1-05-12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云0325民初217号
案情简述:
1、原告苏贵福与被告孟千机双方系同学关系,2020年2月1日,原告苏贵福因酒喝多了就在被告孟千家睡觉,被告孟千在没有得到原告苏贵福的准许和知情的情况下开着原告苏贵福的奔驰车从普沙德村到迤更者村接人,在迤更者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苏贵福的奔驰车的大灯、叶子板、前保险杠受损,造成原告苏贵福车辆维修费15000元的财产损失。
2、原告苏贵福索要维修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孟千赔偿原告苏贵福机动车维修费15000元。
法院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十三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苏贵福的奔驰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机动车保险的车损险已经过期,不在保险范围内,故车辆损失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孟千在未经原告苏贵福允许的情况下,将原告苏贵福的奔驰车开走,导致该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辆使用人人孟千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孟千作为车辆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苏贵福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孟千在原告苏贵福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原告苏贵福的奔驰车私自开走,导致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导致原告苏贵福15000元的修理费损失。故原告苏贵福的车辆维修费损失应由车辆使用人孟千进行赔偿。
综上,本院对原告苏贵福关于要求被告孟千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孟千赔偿原告苏贵福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5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元,由被告孟千负担。
律师意见:
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已经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故《民法典》第1208条沿用原《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还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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