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骥路探索

产品缺陷没有产生实际损害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消除危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海南南风海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8-12-26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琼01民初882号


案情简述:

1、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南风公司将工业用途的盐石当作食用盐进行销售,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

2、南风公司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在淘宝网上共成交1966单,累计销售2200包,销售金额合计36650.78元,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多个省份,而购买该喜马拉雅玫瑰盐的除个人买家外,还包括西餐厅、火锅店、茶餐厅、咖啡店等餐饮经营者。

3、对于南风公司销售喜马拉雅玫瑰盐是否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专家意见结论为:“三个椒农”喜马拉雅玫瑰盐产品的氯化钠含量(91.73g/100g)远低于国家标准GB2721-2015的“≥97g/100g”的要求,若作为食用盐销售和食用,其中的杂质种类和含量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不排除消费者食用后会造成潜在食品安全风险。

4、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风公司通过发布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提示消费危险并召回其销售的产品,以消除危险;2.判令南风公司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南风公司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用824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中,南风公司在明知其销售的盐系工业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不能流入食用盐市场的情况下仍向全国多个省份的消费者进行销售,已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南风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已食用完毕,不会存在仍在流通的情况,市检察院要求南风公司提示消费危险并召回产品已经没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经查,市检察院已随机抽取部分消费者进行电话询问,其中大部分消费者不知道涉案产品为工业用途的盐石,均是按照网上介绍的方法进行食用,至今尚未食用完毕,故南风公司提示消费危险并召回产品有履行的可能,南风公司该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市检察院诉请要求南风公司通过发布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提示消费危险并召回其销售的产品、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及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用824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海南南风海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提示消费危险并召回其销售的“三个椒农喜马拉雅玫瑰盐”产品,内容应包括所销售的产品名称、销售时间、网店名及产品的实际性质、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本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刊登;

二、限被告海南南风海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本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刊登;

三、被告海南南风海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付专家咨询费用824元。

律师意见:《民法典》第1205条系原《侵权责任法》第45条演变而来,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停止侵害”这一项侵权责任。明确了因产品缺陷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不仅仅是已经实际遭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还包括因产品缺陷而受到危险威胁的人,提出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上述侵权责任不要求已经实际收到伤害,只要存在危险情况都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