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关键人员的法律责任
8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制度,加强了化妆品监管执法力度。因此,相关企业应当重视生产经营过程中关键人员的法律责任。
首先,《办法》第二十八条“质量安全负责人按照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等的审核管理;
(三)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五)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系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细化,明确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范围、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再次明确了“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是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满足的硬性条件,同时又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包括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的工作内容,或成为相关人士经验积累中较为薄弱的环节。
其次,企业的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须认清自身在化妆品行政监管体系下所承担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配备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从《办法》相关规定不难看出,质量安全负责人与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可以分别对应企业组织架构中不同层级的自然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同质量安全负责人一样,均可能面临从业禁止的处罚,需要额外引起高度的关注。
最后,鉴于化妆品网络渠道销售增势不断,《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如,电商平台也应配备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员(以下简称平台质量管理人),加强平台自身的质量管理制度的设立及实施。可以说,平台质量管理人的角色职责相当于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时兼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的一部分职责。因此,平台质量管理人可善用《办法》,积极落实平台自查自检制度,提前发现风险,提前告知预警,旨在有效避免潜在违法风险上升至违法行为的情形发生。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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