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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张坚与阴红卫、王成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5-12-14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向民初字第373号


案情简述:

1、原告在被告阴红卫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二组暖气片,该产品的生产者系被告王万国为负责人的山东省青州市志信通风采暖设备厂。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购买的暖气片开裂出现急速跑水,淹到一楼,造成一楼损失。

3、原告购买的暖气片经检验,认定“所检项目中上下横水管壁厚、标志不符合JG143-2002标准要求,为不合格。”

4、原告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700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张坚与被告阴红卫之间因购买暖气片而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的暖气片检验认定为“所检项目中上下横水管壁厚、标志不符合JG143-2002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故作为产品生产者的被告王万国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故被告阴红卫应按照与原告所签订协议中的约定给付原告170000元赔偿款。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万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张坚赔偿款170000元;

二、被告阴红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民法典1202条同原《侵权责任法》第41条未有变化,生产者应当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如果因为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