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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清算,股东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 VS 股东责任


公司解散,需要依法清算。如股东不按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清算,其承担责任仍以出资额为限吗?


目 录


一、股东因违法清算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关于公司清算之分析与建议


一、股东因违法清算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再现


1. 纯某公司于2002年4月29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 000元,股东为詹某清、詹某,出资额分别为450 000元和50 000元。

2. 2006年5月5日,詹某清、詹某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纯某公司,成立清算组,任命邱某华为组长,詹某清、詹某为组员。清算组在2007年11月23日的《都市时报》刊登注销公告。《清算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无债权、无债务。2010年1月5日,詹某清、詹某、邱某华出具纯某公司清算报告,公司剩余资产326 900. 33元,詹某清可分配 261 520. 264元,詹某可分配65 380. 066元。2010年1月18日,公司注销。

3. 2006年7月8日,纯某公司和某某装饰公司订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某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对纯某公司位于玉溪市某某大道38号“某婚纱摄影”装饰工程进行施工。

4. 2007年5月31日,某某装饰公司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纯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91 184. 57元。法院生效判决要求纯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某某装饰公司工程款458 954. 37元,以及鉴定费等。判决生效后,纯某公司没有履行终审判决确定的义务,某某装饰公司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某某装饰公司执行过程中发现纯某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注销。纯某公司在清算时没有书面通知原告,直接导致某某装饰公司对纯某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某某装饰公司起诉,要求清算组三名成员连带赔偿495 830. 37元及利息等。

6. 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詹某清、被告詹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理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95 830. 37元及该款自2010年1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1)西法民初字第2113号

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五终字第38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解散时清算相关法律问题。

 现如今,注册成立公司、注销公司司空见惯。殊不知,不论是成立公司,还是解散、注销公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相关主体应该遵循法律规定,成立公司、注销公司,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公司注销前,应依法清算

关于公司注销前的清算,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公司解散,要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在未作相关清偿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财产等。相关主体应依法进行,否则,将可能导致自身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案涉公司股东等违法清算,侵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涉公司在清算、注销公司过程中,有多处违法,分别是:在清算过程中,股东仍然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装修合同,从事了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后,只进行了公告,未通知装修工程承包人(债权人);等。清算组的违法清算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股东(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关于公司清算之分析与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亦不断增强。因此,在公司的成立与注销问题上,“股东”们尤其要注意依法进行,否则,股东有限责任“保护”不了股东,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解散,不能只注销不清算

日常工作中,时常见到公司注销。其注销材料显示,公司从解散到清算程序完整、文书齐全。但深究起来,好多程序只是走过场。尤其是清算工作,提交的材料虽有清算内容,但实质上清算工作没有实际进行。这种情况下,如被注销的公司有债务,则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解散的,一定要依法清算后再行注销手续。


2.违法清算,股东承担责任并非以认缴资本为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股东不能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同时,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清算组成员违法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时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股东违法清算,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以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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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