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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原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吗? |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 VS 诉讼代表权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还可以当然代表公司呢?如公司涉诉,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目 录


一、公司清算程序中法定代表人代表诉讼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法院裁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案件再审

三、律师关于清算程序中公司民事诉讼活动之分析与建议



一、公司清算程序中法定代表人代表诉讼案例再现


1. 某庆公司于2000年欠泰某公司人民币80万元,并于2013年2月5日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3年5月5日前返还泰某公司80万元欠款,利息40万元。

2. 因某庆公司到期未予归还,泰某公司遂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庆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120万元。2013年5月27日,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某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法院主持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庆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之前偿还泰某公司本金加利息120万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某庆公司负担。

3. 某庆公司在2010年4月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于同年8月9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某庆公司清算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终结某庆公司清算程序,某庆公司清算组于同年9月23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 某庆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其早在2010年4月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在强制清算期间无清算组代表参加诉讼而制作的调解书,程序严重违法,调解结果也不是某庆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某庆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该案最终经提审后发回重审。


[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108号

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申字第21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法院裁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案件再审


本案涉及公司清算期间,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权相关法律问题。

1.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相关职权

公司宣布解散后,公司董事会、经理等均失去了业务执行权力,公司事务由清算组接管。所谓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组织。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业务执行机构,全面处理公司相关业务,其职权包括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案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诉讼未经清算组授权

本案中,某庆公司早在2010年4月就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于同年8月成立清算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2013年,代表某庆公司参加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既非某庆公司清算组成员,又未得到某庆公司清算组的授权,故无权代表某庆公司参加诉讼并签署调解协议,调解书因内容违反自愿原则而被裁定再审,并经提审后发回重审。


三、律师关于清算程序中公司民事诉讼活动之分析与建议


清算是对公司法律关系进行清理,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实现公司合法有序地消亡的法律行为。其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中的公司,其所有活动,包括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笔者对清算程序中公司的民事诉讼活动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 民事诉讼以公司名义进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其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清算组成立前,原法定代表人行使诉讼代表权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在清算组成立前,公司的民事诉讼活动,仍由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行使诉讼代表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或仲裁。

3.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行使诉讼代表权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法定代表人已不再是清算中公司的当然代表人,而由清算组取代法定代表人行使相应职权,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此时,若法定代表人为清算组成员,被推选为清算组负责人,其行为所产生的效力当然归属于清算中的公司;若法定代表人既不是清算组成员,也未取得清算组授权,则其无权行使诉讼代表权。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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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