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会有何法律后果?| 公司清算
吊销执照 VS 公司清算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那么,公司一旦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股东不及时组织清算,会有何法律后果呢?
目 录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清算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法院判令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关于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清算之分析与建议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清算案例再现
1. 1997年9月11日,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成立兴某安公司。新某安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出资比例为78.26%;中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资比例为21.74 % 。
2. 2002年6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深圳发展银行长城支行诉兴某安公司、雷某公司、中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雷某公司、中某公司对兴某安公司1500000元以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3年12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雷某公司、中某公司及兴某安公司下发强制执行民事裁定书。
3. 2004年2月27日,兴某安公司由于未进行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新某安公司于1994年11月16日由中国某某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开办。后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份转给中某公司。2004年2月27日,新某安公司因未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在审理期间,法院曾于2005年9月5日向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限期对兴某安公司进行清算,但是直至开庭前,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仍然未对兴某安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兴某安公司清算公告于2005年10月27日起在《深圳特区报》公告三次,但清算工作至今无法完成。
5.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一、新某安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公司赔偿人民币1424481. 65元;二、中某公司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公司赔偿人民币395709.57元;三、对上述责任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上述款项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4年9月9日起至2005年7月13日止。中某公司、新某安公司对应承担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08号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5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法院判令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怠于清算法律责任相关问题。
1.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股东应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实践中,常常有公司未依法进行年检等,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依法解散。而公司解散后,股东负有及时清算义务,否则,将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如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等。
2.案涉公司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院的通知下,雷某公司、新某安公司虽于2005年10月成立了兴某安公司清算组并予公告,但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清算工作。兴某安公司实际已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是确保公司财产得以保全、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将导致债权人就公司清算之后的资产实现其债权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股东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律师关于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清算之分析与建议
当今中国,开办公司司空见惯。但公司开办后,会产生一系列后果,股东处理不当,将导致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开办后,股东们千万不要大意,一定要依法管理公司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在此,本律师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1.有限责任不是股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众所周知,股东一般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成为股东利益特殊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它并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股东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就是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和财产独立,履行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包括解散时对公司进行及时清算。有限责任原则有其适用的特定条件和范围,超出一定界限,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导致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此时,可能导致有限责任的除外适用。
股东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就是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和财产独立,履行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包括解散时对公司进行及时清算。当股东违背了基本的义务,并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时,就不应该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清算程序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前的一道必要程序,旨在通过对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内部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处理完毕债权债务关系后,进行注销登记,从而既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又维护了公司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因此,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不能以有限责任作为抗辩拒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营业执照被吊销,股东要及时清算
清算程序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前的一道必要程序,旨在通过对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内部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处理完毕债权债务关系后,进行注销登记,从而既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又维护了公司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公司解散前股东一定要对公司依法清算,这是股东了解公司的必经之路,否则,怠于履行清算,会导致严重后果。
3.股东怠于清算,小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清算,是股东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股东们一定要依法履行。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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