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有效吗?
在电子媒体兴盛的今天,公民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方式呈现出电子化、多样化的特点,比如打印遗嘱、网络遗嘱等,《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作者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经典案例
案号:(2021)京02民终7424号
案情简介:
1、被继承人白某7(男)与赵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五人,分别是白某4、白某3、白某8、白某5、白某1。白某7于2002年7月15日死亡,2002年7月16日注销户口,赵某于2014年4月19日死亡,2014年6月4日注销户口。白某2系白某8之子。
2、被继承人白某7与赵某婚后按成本价购买了101号房屋、501号房屋和102号房屋共三套房屋。
3、2001年4月1日,白某7请白某8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我对百年后的安排,我现有在我名下的住房叁套。地址在:宣武区××102号、××501号、××101号。我把叁套住房在我百年后的安排说明如下:①宣武区××101号:给我的大孙子白某2继承。②宣武区××501号:给我的次子白某1继承。③宣武区××102号:给我的次女白某3继承。此字据只有在我和我老伴百年后生效。此字据一式叁份,一份在白某8处,一份在我的胞妹白某6处,一份在白某5处。以上是我对今后安排的凭证,立此字据。立据人:白某7,2001年四月一日。”
4、2005年2月26日,赵某请白某8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因我老伴立遗嘱时我未签字,我现在补充一份今后财产的分配。我百年之后和我的老伴对现在三处房产的安排一样:①宣武区××101号给我大孙子白某2继承。②宣武区××501号给老儿子白某1继承。③宣武区××102号给我老闺女白某3继承。此字据一式五份:我留一份,一份在我大儿子白某8处,一份在孩子他姑姑白某6处,一份在我三儿子白某5处,另一份在老头子同志××处。立此字据我百年后生效立据人:赵某,证人:白某6,证人:曹某,2005年2月26日”。该遗嘱正文内容和落款日期均为打印。上述“赵某”“白某6”“曹某”签名为手写,并摁有手印。
一审法院认为:
对两份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均不予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2001年4月1日白某7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但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对于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关于2005年2月26日赵某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因此对于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律师分析:
1、 在《民法典》出台前,《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有5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而每一种遗嘱形式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有一项或几项要件不符合,遗嘱都有可能无效。在《民法典》出台前,绝大部分法院的裁判都对打印遗嘱持否定态度,因为其既不符合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2、 《民法典》出台后,把打印遗嘱增加为一项新的遗嘱形式,确认了其法律地位,同时对于《民法典》出台形成的打印遗嘱,如果在《民法典》出台后继承人之间对该遗嘱的效力有争议的,仍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言下之意就是该打印遗嘱具有溯及力,该打印遗嘱有效,当然也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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