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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借消保委喊话8424西瓜,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司法解释(二)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对部分商超销售的8424西瓜进行了质疑。从法律视角分析该事件,除了引申出消费者权益、商标标识等话题外,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作简要的探讨。恰逢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司法解释(二)》)已正式实施,笔者借此探讨当下我国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机制。纵观《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司法解释(二)》),不难看出2019年最高院受理的“三红蜜柚侵权纠纷案件审判要旨对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深远意义。


一、 法律依据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受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称的繁殖材料不限于以品种权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二、 经典案例

蔡某为“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其发现A公司存在销售三红蜜柚的行为,认为A公司的销售三红蜜柚的行为未经蔡某许可,故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0万元。(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一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是A公司销售柚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蔡某的植物新品种权。A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蜜柚果实,并非用于嫁接繁殖的材料,一般不宜判定为繁殖材料,结合商业习惯,其所销售的柚子果实主要用于食用,用于满足普通公众对之作为食物的需求。作为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不应认定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销售作为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之行为不侵害蔡新光的植物新品种权。

二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判断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本案的焦点。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可能成为育种者普遍选用的种植材料,该种植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原审认定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的繁育方式作为授权品种保护的依据,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审予以纠正,但不影响实体处理的正确性。


三、 植物品种权侵权须证明特征特性与繁殖能力

在上述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三红蜜柚所具有的特征特性,虽然可通过肉眼观察识别,但证实侵权的关键在于侵权的果实是否具有再繁殖培育出三红蜜柚品种的能力。受限于科学研究结论有限及植物繁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蔡某作为新品种权利人的维权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这也和我国对国际公约的转化认可有着较大的关系,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为基础建立的,对新品种保护的界定必须以繁殖材料为判断的根本要件。

“三红蜜柚案件对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司法实务具有深远影响,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司法解释(二)》中的多项规定中能找到该案审判要旨的延续,对于特定植物品种权利人主张他人侵权的证明要点具有指引作用。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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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