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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满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可以直接注销吗? | 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 VS 公司清算

 

营业期满的公司,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进行注销吗?如果径行注销,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目 录

 

一、公司径行注销后股东责任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法院判令被注销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三、律师关于公司解散后清算之分析与建议

 

一、公司径行注销后股东责任案例再现

 

1. 北某消费公司(甲方)与某某富汇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借款人是指经乙方推荐向甲方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其个人或家庭消费事项的个人;贷款合同是指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协议等。合作期间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合作内容:乙方同意通过其自有宣传推广渠道,对甲方的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宣传及推广,并向甲方推荐申请甲方贷款的符合甲方信贷政策的借款人。借款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视为逾期,借款人逾期90天及以上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笔贷款截至乙方实际付款日止的全部剩余本金、应还未还的利息、罚息、复利、逾期滞纳费(滞纳金)、账户管理费、其他应付款款项等甲方损失及其他因此产生的费用。乙方逾期未全额向甲方支付的,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款项的清偿顺序由甲方确定。

2. 2015年3月30日,某某富汇公司向北某消费公司出具推荐函,主要内容如下:借款人邢某莲,本公司同意推荐其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请予以审查,同时本公司承诺已按贵公司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初步调查,告知贷款相关注意事项,并负责督促其按时交纳贷款用途凭证,本公司将协助催收90天以内逾期贷款,并负责向贵公司支付借款人逾期90天以上欠贵公司的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以促进双方合作与发展。

3. 2015年3月26日,邢某莲以申请人的名义签署了《北某消费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以下简称《合约书》),主要内容为:邢某莲向北某消费公司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装修;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3.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账户管理费:每月980元;逾期滞纳费:欠付款项(不含罚息)的(3%)且不少于30元,按逾期次数加付;逾期罚息利率:按同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按日加付;合约书签署后,北某消费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将贷款20万元发放到邢某莲指定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邢某莲偿还了借期内部分利息及账户管理费。截至2017年11月24日,邢某莲尚欠北某消费公司贷款本金20万元、逾期利息6825元、逾期罚息82694.09元、逾期滞纳费6409.5元、账户管理费2940元。

4. 北某消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邢某莲、曹某印、某某富汇公司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截至2016年2月26日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共计9867.45元,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贷款条款约定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的标准计算);2.判令邢某莲、曹某印、某某富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一审法院判决:判决:1.邢某莲偿还北某消费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截至2017年11月24日,本金为2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合计98868.59元,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25%标准支付罚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某某富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某某富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邢某莲行使追偿权;4.驳回北某消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永某、刘某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永某、刘某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邢某莲行使追偿权。

 

[案例来源]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672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法院判令被注销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相关法律问题。

1.公司应在解散后依法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否则,相关人员要依法承担责任。

2.案涉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股东应承担责任

某某富汇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4日被核准注销,该公司股东为永某和刘某峰,某某富汇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北某消费公司申报债权,亦未向核准注销机关告知本案诉讼的相关情况,存在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永某和刘某峰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某某富汇公司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且永某、刘某峰承诺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其承担,现某某富汇公司注销时并无财产,二人对某某富汇公司应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并无异议,故北某消费公司要求永某、刘某峰承担《合约书》项下某某富汇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于法有据。

 

三、律师关于公司解散后清算之分析与建议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了结公司各种法律关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马良君律师结合公司实务经验,特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公司清算的目的

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其债权债务依法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不需要清算。除此之外,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

2.公司清算的种类

公司清算有多种类型。如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和强制清算,还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等。

3.清算组的组建

1)组建时间

清算组应当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2)清算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4.未依法清算的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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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