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减量政策的进展
从2021年7月3日起,欧盟于2019年制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令(Single-use Plastic Directive,SUPD)对特定塑料制品,包括餐具、吸管、食品容器等,限制使用和减量规定正式开始生效。此外,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如饮料杯)还需要附带“海龟标签”,以警示塑料丢弃造成的海洋垃圾问题,并给予消费者废物处理方式的提示。
一、一次性塑料及SUPD的适用范围
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产品,通常只使用一次或短时间使用即丢弃。SUPD项下所涉及的限制商品主要以满足“塑料”和“一次性”为筛选要件,同时还包括能通过氧化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如含有旨在加速降解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由非天然聚合物制造的无纺布制品等。
二、欧盟对可降解塑料持谨慎态度
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把生物降解或者生物基塑料也纳入了SUPD的管辖范围之内。该决定的依据在于,目前对于生物降解或者生物基塑料暂无技术标准以验证该类塑料在海洋环境中的降解水平,以及该类物质是否仍会造成环境污染。可以看出,欧盟对可降解塑料持有非常保守、谨慎的态度;也暗示了欧盟境内的塑料替代产品或更多地依赖于纸制品、金属制品等可再利用技术路线清晰、明确的材料。
三、成员国具体政策滞后,诸多实施方案尚未出台
SUPD作为欧盟法律体系中的派生性法律渊源,虽然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是需要各成员国通过将SUPD转换为各自国内法才能真正地在欧盟各国得以落地并约束境内的市场主体。按照SUPD的要求,全部欧盟成员国应于2021年7月3日制定完成具体的本国配套政策,以实现欧盟的共同目标;然而包括芬兰等成员国仍未于上述日期完成相应国内立法工作,在欧盟指令转换成国家法律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欧盟委员会有权对于未根据指令完成其转化义务的成员国提起诉讼,但是一般而言短暂的延迟履约,并不会触发违反条约之诉。此外,诸多具体实施方案尚未正式公布。例如,欧盟委员会还需在今年底颁布塑料回收目标的计算及验证规则和数据上报形式的实施方案。
自2018年中欧签署循环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来,对于塑料污染的治理均已经进入了相应的实施落实阶段。相较之下,两大经济体对于可降解塑料的替代性暂时秉持着不同的立场。据报道,6月初国内已有经营者因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收到监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于我国禁限塑令的政策要求,可参见往期《新“禁限塑令”下经营者选用塑料制品的要点提示》及《新“禁限塑令”推行期间的经营者和政府面临的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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