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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提供劳务人因劳务受害怎么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陈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5民终2409号       

发布日期:021-06-17


案情简述:

1、原告杜某某驾驶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到沙钢永兴铁厂卸货时,被掉下的废铁砸伤右足。

2、被告陈某某是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原告杜某某系陈某某雇佣的驾驶员。

3、原告杜某某起诉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50,775.7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杜某某作为被告陈某某的雇佣司机,在驾驶案涉车辆停驶后卸货时被掉下的废铁砸伤,根据原告杜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法院酌定陈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陈某某作为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本案中陈某某为杜某某提供的劳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其过错在于“当为而不为”,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陈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因本案事故已造成被上诉人杜某某伤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陈某某赔偿其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一审判决:

一、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4,937.31元;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收到损害的,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接收劳务一方只要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存在主动过错行为造成劳务者受损害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过错责任包括作为的过错也包括不作为的过错。也就是说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做的事情没有做,也会构成过错,并不是不做就不会错。所以接受他人提供劳务,应当做好安全保障条件、尽力消除安全隐患并且对于提供劳务者进行安全培训及提醒等相关措施。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