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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很重要! | 公司登记

公司 VS 登记


无论设立、解散公司,还是公司事项发生变更,都需要由相关主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那么,公司登记有何作用?


目 录


一、有限公司登记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诉请被驳回

三、律师关于公司办理相关登记之分析与建议


一、有限公司登记案例再现


1. 2014年12月19日,甲方渤某公司、乙方庆某集团、丙方某奇公司、丁方黄某华签订一份《庆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渤某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辽宁某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某华框架合作协议》,载明:丁方为甲方实际控制人,并拥有和实际控制进一步支持甲方发展的资源;乙方为大型国有农资流通企业,并在东北拥有完整的经营网络及销售平台,甲方为拥有海产品育苗、养殖、生产等产业链的资源性企业,双方在资源上具有互补性,双方意愿通过资源整合来达到甲方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丙方为乙方子公司关联企业并愿意出让所持股份;丁方愿意以甲方为主体将丁方所拥有的资源为达成上市目的进行全方位整合;乙方对甲方的股权投资行为需分为不同的环节,双方具体实施环节之时间与细节另行确定。


2. 2015年5月31日,出借人(甲方)宇某公司与借款人(乙方)渤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22,90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担保人知晓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义务,并以个人资产承担全部无限连带责任。落款处加盖宇某公司、渤某公司、裕某公司印章,并有担保人黄某华、孟某悦签名。


3. 2015年7月1日,依照庆某集团的要求,渤某公司将其30%的股份变更到庆某集团指定的辽宁庆某金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4.2015年7月3日,甲方庆某集团与乙方卢某杰、丙方某奇公司、丁方张某祥、戊方王某图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一致。


5. 宇某公司通过兴城美某复合肥有限公司、凌海某华硅业有限公司、辽宁某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凌海市中某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辽宁鼎某盛经贸有限公司、凌海市通某粮贸有限公司及渤某公司本身共计向渤某公司转款54415万元。渤某公司通过辽宁某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凌海市中某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凌海市通某粮贸有限公司及渤某公司本身向宇某公司转款31781.9万元。

根据双方资金往来转账情况计算,渤某公司与宇某公司之间存在22633.1万元的差额。


6. 2016年9月16日,甲方(出让方)宇某公司与乙方受让方庆某集团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对渤某公司、保证人裕某公司、黄某华、孟某悦的债权,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甲方转让自2013年8月2日至2015年5月31日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229亿元,截止2015年5月31日,利息71,066,633.00元,及至渤某公司、保证人全部履行完毕日的利息。该协议签订后,庆某集团将债权转让相关事宜以邮寄形成通知了渤某公司、裕某公司、黄某华、孟某悦。


7.2017年1月10日,庆某集团出具的《出席股东会授权委托书》载明:“兹委托刁某先生为我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宇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召开的股东会,并行使下列权限:就股东会议题发言并参加表决。参加表决时,对所议议题(宇某公司对渤某公司的2.229亿元债权、利息及从权利转让)投赞成票。截止授权之日,委托人持有宇某公司51%的股权。代理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股东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8.2016年9月16日,宇某公司与庆某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庆某集团未向宇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对价款。


9.宇某公司公司章程载明:第十三条第(十一)项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大额对外投资、重大资产的转让、出售、抵债、受让以及为他人(不含子公司)提供担保等。2015年6月30日宇某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宇某公司股东为庆某集团、佟杰。其中,庆某集团出资306万元占51%股份,佟杰出资294万元占49%股份。


[案例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20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诉请被驳回


本案涉及公司相关事项变更后应办理登记的法律问题。

1.公司登记事项变更,须办理登记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变更事项。相关事项变更后,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登记后,才会产生公示的效力。否则,将对外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2.案涉债权转让应为减资,未依法进行,实为抽逃出资

宇某公司与庆某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庆某集团未向宇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对价款,即意味着宇某公司的资产无偿的转让给股东庆某集团,从而导致庆某集团以债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其结果是宇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所以,在未经宇某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及公示程序的情形下,庆某集团无偿受让宇某公司债权构成实质上的返还其投资。宇某公司与庆某集团之间的债权转让,违反了减资的法定程序,应认定名为债权转让,实为抽逃出资的性质,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故庆某集团关于其基于债权转让取得诉权的主张不成立,其无权向渤某公司主张债权。


三、律师关于公司办理相关登记之分析与建议


公司无论是设立,还是变更,抑或是注销,均须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否则,将可能给相关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应遵循法定程序,处理相关事项,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1.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的登记手续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所需要的资料、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涉及相关登记事项时,应依法办理登记。

2.以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无论是公司的设立,还是公司的变更、公司的注销,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对相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事项才能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才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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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