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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公司大股东也被限高了,该怎么办?

近日,作者接受了一起有关撤销公司大股东限高令的委托,并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就成功帮助大股东顺利撤销了限高令。


大致情况是这样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B,大股东是C占股60%CB的侄子。A公司因拖欠D公司货款被起诉、执行。某法院将法定代表人B和大股东C一起,出具了限制消费令。


接受委托后,作者便第一时间与执行局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因此,法院完全有权利和依据对BC限制高消费。


事后,作者查询了A公司的所有历史工商变更资料,也和BC当面了解了情况,19978月,B因工作关系委托侄子C帮忙开设了A公司,C虽为股东,但只是挂名股东,实际所有公司的出资、经营和管理均由B担任,201310月,B退休后就和C去办理法人和股东的转回,也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但税务局审核后要B交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B拿不出来,就和侄子C商量,还是转回去,让侄子C继续帮我代持,C也同意了,因此BC又于201312月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继续由C担任股东。20174月,侄子C还是想把股权转回到B名下,不想再继续代持,所以又去办理工商变更,法人是变更了,但一了解还是涉及税务问题,B考虑再三还是没有变更股权,当时B股权转让协议都准备好了,但后来又撤回来了。


因此,作者便整理了思路,以C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书面执行异议。一方面让B亲自书写情况说明,详细阐述股权代持和变更的经过,另一方面,也积极寻求D公司配合出具证明,说明有关业务的往来均由B负责,与C无关。异议申请书主要从限制消费令未送达C的程序违法性,以及实体方面,C实际只是名义股东,真正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是B,且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是B,因此应当解除对C的限高措施。


执行法官在收到作者代理提交的执行异议材料后审查决定,撤销了C的限高令。


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4

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款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