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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 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 VS 股东责任


公司可以减资。那么,公司减资时,有哪些程序性要求?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目 录


一、公司减资债务承担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三、律师关于公司减资股东责任之分析与建议


一、公司减资债务承担案例再现


1.某某电路板厂与奥某特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双方交易由某某电路板厂向奥某特公司提供电路板样品与报价单,奥某特公司确认样品规格及报价后,向某某电路板厂出具采购单。某某电路板厂依照奥某特公司订货单要求的货品种类和数量,应奥某特公司要求分批供货,并由奥某特公司签收送货单。

2. 奥某特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别由何某辉以货币方式认缴475万元,由杨某燕以货币方式认缴25万元,实缴出资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何某辉、杨某燕于2017年12月31日以货币方式共缴资90.554万元。

3.2017年12月21日,奥某特公司在广州日报刊登减资公告,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至50万元,通知债权人自减资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其办理偿债事宜。2018年3月5日,奥某特公司全体股东何某辉、杨某燕决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同日,奥某特公司、何某辉、杨某燕向工商部门出具《债务清偿情况说明》,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团体对公司减资提出异议,承诺如因公司减资导致债权人经济上的损失,由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所有责任。2018年3月16日,奥某特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工商登记变更为50万元。

4.自2017年10月起,奥某特公司开始拖欠货款。2017年9月30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奥某特公司合计拖欠某某电路板厂货款248085元。经某某电路板厂催促,杨某燕向某某电路板厂出具两张支票(票号分别为:31xxx98、10xxx34,金额分别为128855元、112510元)以支付货款,但两张支票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

5.后某某电路板厂催讨货款无果,遂于2019年2月20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奥某特公司向某某电路板厂支付货款2480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股东何某辉、杨某燕对于上述债务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一审法院判决:一、奥某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某电路板厂支付货款24808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808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某某电路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何某辉、杨某燕在被上诉人中山市奥宝特电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项的情形下共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4521号

二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4806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减资时债权人权利保护及股东责任承担相关法律问题。

1.公司减资需依法进行

公司可以减资。公司减资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且须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依照法定程序减资,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案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减资,应依法承担责任

奥某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减资前已通过书面方式直接通知了某某电路板厂,导致某某电路板厂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奥某特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从而有可能因奥某特公司履行不能而无法实现其对奥某特公司享有的债权。

在此情形下,因奥某特公司减资后何某辉、杨某燕的实际出资已超过奥某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再负有出资义务,从而某某电路板厂无法向何某辉、杨某燕追偿,也因此将受到经济损失。根据奥某特公司、何某辉、杨某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债务清偿情况说明》,何某辉、杨某燕承诺因奥某特公司减资导致债权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则其二人与奥某特公司承担所有责任,故何某辉、杨某燕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三、律师关于公司减资股东责任之分析与建议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简称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允许减少,但因减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减少注册资本采取认可的态度。虽然如此,法律对公司减资作了较多限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来说,有以下程序: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减资前,公司须对自身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因此,本条规定,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当由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当由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做好债权人权利保护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没有提出要求。

5..减资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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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