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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儿童化妆品的规章体系建设的展望

近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面向公众开展关于儿童化妆品消费者安全认知调研工作。此次问卷调研包括儿童化妆品购买渠道、消费决策因素、使用频率、专用标识、公众预期等方面。可见,针对我国儿童化妆品市场或将形成针对性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该特殊消费人群的健康安全。儿童化妆品监管体系的修订,或与今年来发生的含违禁激素婴儿抑菌霜事件等有一定的关联。该类事件一时将儿童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提升到了舆论的热点话题(参见往期含违禁激素婴儿抑菌霜事件的若干问题浅析)。

 

一、我国现行儿童化妆品管理规范的基础

儿童化妆品是指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目前我国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仅有1987年原卫生部公布的GB 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201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以及历经修订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鉴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构建的新化妆品监管体系已接近完整,上述文件必然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以契合新监管体系的落实实施。仅就当前现状而言,我国儿童化妆品市场监管可以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标准的法律基础相对较少。


二、儿童生理状态与成人存在差异

现行的化妆品评估方法同样适用于儿童化妆品。值得强调的是,在各类健康危害风险评估中儿童通常作为一个特殊人群组别,与成年人群作区分对待。由于儿童的生理状态,通常其皮肤面积与体重比远高于成年人,易导致儿童比成年人暴露在同量污染物情形下,暴露吸收剂量较成年人更多。同时,儿童皮肤的组织结构尚未发育成熟,套用成年人毒理学试验数据结果,可能不足以反映真实的剂量-风险程度。因此,《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中也建议儿童化妆品的配方尽量简单、辅助性原料以少用、不用为主要原则。

 

三、国外儿童化妆品法规制度简述

据笔者了解,多数海外国家及地区对于儿童化妆品也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或者强制性约束管理制度。例如,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曾于2012年发表了一份《婴幼儿(3岁以下)化妆品安全性准则》(相似于我国管理性规范的效力),鼓励行业企业在符合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基础上,尽可能地降低化妆品中出现三致物质(致癌、致突变、致畸)、内分泌激素干扰物、过敏原等对婴幼儿的健康影响。在美国,虽然化妆品实施自愿登记(VCPR),但是儿童化妆品被纳入了儿童消费品的范畴,受到消费品安全提升法案(CPSIA)的约束管理,主要涉及铅和邻苯二甲酸酯类的限量要求。

 

每年525日是全国护肤日,今年的化妆品科普宣传周也活动刚刚落幕。笔者认为,主管部门近期开展的儿童化妆品消费者安全认知调研,系儿童化妆品监管体系建设的起步信号,形成一个特殊化妆品品类的强制性规章体系。儿童化妆品可能从年龄段进行纵向区分管理;儿童彩妆与儿童护肤品或成为两类不同细分领域进行横向管理。建议相关市场主体密切关注监管动态,积极参与我国儿童化妆品法律制度的创新。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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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