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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跨境电商渠道下保健食品销售的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食品日趋成为消费新方式,为广发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消费选择。但是,跨境电商进口的保健食品可能含有未曾在我国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分,容易造成消费纠纷,且难以通过协商解决,导致不少纠纷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试以化解。


一、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 经典案例

吴某在某微店店铺购买了某款保健食品。收到货后发现其中添加了红景天提取物,吴某认为此为非食品原料,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禁止销售的食品,而且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因此,诉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支付价款十倍。(案号:(2019)京0491民初4989号)。

法院判决摘要:支持退还货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产品无保健食品许可证号,为普通食品,但含有保健食品原料红景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吴某要求退还货款的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是,吴某频繁购买标签或成分存在问题的食品,购买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以此形成常态,吴某对此类商品的类似瑕疵的认知要远远高于普通的消费者,类似的商品瑕疵和缺陷已不足以对其形成误导,故本院对吴某有关十倍货款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跨境电商食品的法律要求解读存在一定分歧

根据相关规定,如《六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在符合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允许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直接购自境外且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可见,如果完全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那么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销售的食品,其相关产品质量要求有别于其他通过普通贸易进口的食品。

但是从法律位阶角度来看,针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性文件实则低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简言之,上述“特殊规定”与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的强制要求存在一定的冲突。那么,基于不同法源及法益保护的综合考量,司法审判意见也会大相近庭。正因为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兴模式,其除了具有贸易的属性外,还具有私人物品个人自用的特性,这也为各方产生不同的法律解读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消费者在跨境电商渠道购物时,务必在下单前阅读商家公示的风险提示信息,权衡好自身风险接受程度。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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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