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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郭苏飞与赵维龙、赵德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0-11-19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4民初20565号


案情简述:

1、原告郭苏飞乘坐被告赵维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撞到路中的石头,导致原告倒地受伤。

2、交警认定被告赵维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郭苏飞负事故次要责任。

3、事发时,被告赵维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赵德喜系其监护人。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赵维龙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交通方式的危险程度,结合事发时赵维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法酌定由被告赵维龙及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赵德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赵维龙、赵德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苏飞医疗费22,789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8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鉴定费1,950元的70%,与其先行垫付的1,000元相折抵,计17,493.30元。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188条系原《侵权责任法》第32条,内容未做更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侵权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身控制能力可能存在问题,故应要求其监护人要尽到约束、管控的职责,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