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债权人如何维护权利? | 债权人异议权
公司合并 VS 债权人异议
公司可以合并。公司合并时,依法应开展哪些工作?债权人如遇公司合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目 录
一、公司合并债权人维权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应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三、律师关于公司合并时债权人异议权之分析与建议
一、公司合并债权人维权案例再现
1. 2003年8月18日,番禺某某总公司出具一份《番禺区某某总公司转制为广州市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其中载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番禺区某某总公司(含属下39家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广州市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可行性报告;组建成某盟公司,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担。2003年9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同意组建某盟公司。
2. 2003年12月24日,某盟公司申请办理某某某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2009年4月24日,某盟公司以某某某公司名义向原主管部门即番禺某某总公司提交一份《清算报告》,其中称:经现实际出资人广州市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呈报备案,自2008年5月1日起,结束某某某公司经营,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企业已停止经营,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再发生任何债权债务等问题,由广州市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全部承担。2009年5月18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某某某公司注销。
3. 在(1993)番法经执字第2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将(1992)番法经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对外转让,几经易手,由黄某某受让。原审法院根据黄某某的申请,于2012年3月27日裁定(1993)番法经执字第2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变更为黄某某。后黄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某盟公司为上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法院认为某盟公司成立后,是否承接了原某某某公司债权债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需待实体审查后才能确认。
4. 黄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1992)番法经字第237号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广州某某公司所负之债务由某盟公司承担。
5.一审法院判决:确认(1992)番法经字第237号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原广州某某公司所负之债务由某盟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15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应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本案涉及公司合并时的债权债务承担及债权人权利维护相关法律问题。
1.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有异议权
公司合并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案涉公司合并时未履行公告义务,应偿还债权人债务
某盟公司由某某总公司及其包括某某某公司在内的下属39间公司通过转制方式设立,可认定某某总公司及下属39家企业属于以资产带债务出售企业的改制方式,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因此,对于相关企业所涉及的债权债务问题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鉴于现未有证据证实涉案债务已由相关主体在改制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涉案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导致涉案债权未能得到申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盟公司作为某某公司的承继主体,理应依法承担涉案债务。
三、律师关于公司合并时债权人异议权之分析与建议
市场上,公司合并司空见惯。但公司合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对公司合并及债权人权益维护,特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为一个新公司。
2.公司合并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形成合并决议;
(4)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5)进行工商登记。
3.公司合并时债权人的异议权
公司合并,如果是强弱合并,则势必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这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即债权人的异议权。公司合并应当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对自己债务人更换的默认。
4.合并后的债权债务承继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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