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有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上诉人王寿康与被上诉人彭令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0-10-23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9民终1911号
案情简述:
1、2020年3月21日晚上,王寿康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停放在桃江县商务局院内地坪里,当天晚上,桃江县桃花江镇出现大风、冰雹强对流天气,致使彭令所有的太阳能热水器发生脱落,砸坏了王寿康所有的的车顶、车玻璃、驾驶室内物品,产生损失为15455元,用去鉴定费1000元,共计16455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寿康将车停放在院内地坪,因当天出现大风、冰雹强对流天气,致使太阳能热水器脱落砸坏小车。
王寿康和彭令对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本次事故系意外事件,王寿康车在此次事件中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一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彭令和王寿康分别承担王寿康损失的60%和40%的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王寿康在此次事件中造成的车辆损失16455元由彭令分担9873元损失;二、驳回王寿康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民法典》1186条由原《侵权责任法》24条演变而来,原法条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新法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为“依据法律的规定”。适用1186条的前提是受害人和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有任何一方存在过错都不适用本条。但是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还规定了部分情况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条修改后明确了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就依照其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