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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公司会计账簿如何设立? | 财会制度

公司账簿 VS 私设账簿

 

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其会计账簿如何设立?其财务会计工作有哪些要求?是否可以随意设立公司账簿?

 

目 录

 

一、公司违反财会制度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应向股东提供财务账簿

三、律师关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之分析与建议


一、公司违反财会制度案例再现

  

1. 被告东莞市某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原告张某,股东为原告张某、被告陈某范、被告文某荣,被告陈某范、文某荣自认是夫妻关系,原告出资24000元,占24%的股份,被告陈某范出资52000元,占52%的股份,被告文某荣出资24000元,占24%的股份。

2. 某某某公司章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3. 原告与被告陈某范、文某荣均确认自某某某公司成立至本案庭审之日某某某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也没有形成过股东会决议。

4. 原告认为,某某某公司成立一年多了,因被告陈某范、文某荣为夫妻,且利用其大股东的身份实际控制了某某某公司,拒不履行其作为共同投资者应尽的诚信及公平义务,以致原告至今未能按比例分红。被告某某某公司及陈某范、文某荣一直拒绝向原告提供原始财务账薄,致使原告无法了解某某某公司的经营情况。

5. 原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东莞市某某某通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原始会计账薄供原告查阅,并向原告提供上述文件的副本

6. 法院经审理判决:限被告东莞市某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月9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张某查阅、复制;限被告东莞市某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月9日的公司财务会计账薄(含原始会计凭证)给原告张某查阅。 


[案例来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应向股东提供财务账簿

 

本案涉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法律事宜。

1.公司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这是保护股东知情权的需要,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向股东及时报送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2.案涉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被告某某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存好会计账簿。原告作为被告某某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某某某公司从成立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9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查阅、复制某某某公司从成立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9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律师关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之分析与建议

   

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监管的需要。本律师就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公司应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制度包括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的清算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公司会计制度包括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定。公司应建立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应予遵守。


2. 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有:

(1)法律。包括公司法、会计法等;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即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3)依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应按照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作。


4. 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

(1)对有限责任公司:要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对股份有限公司:要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

(3)对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5、公司会计账册和开立账户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立会计账簿,就是私设会计账簿。

 

2)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存储于银行

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存储于银行,将给个人侵吞公司财产提供机会,且可能规避国家监管。因此,公司法规定禁止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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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