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不宜乱倒,面包不宜乱扔
《反食品浪费法》已于今年4月29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社会各界合理使用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不久,但是近期舆论报道的“倒牛奶”事件、南京“不好看”面包报废以及厦门吐司“整形”等事件,皆与违反《反食品浪费法》之规定有关。《反食品浪费法》作为一部新法,对于食品生产消费领域的影响值得相关各界引起高度关注。
一、食品浪费与食品安全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食品的废弃和不合理利用的现象。食品浪费情形认定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被浪费的食品系“符合食品标准或者食品安全要求的”。“倒牛奶”事件中的乳饮料和被丢弃的面包或者吐司部分都满足上述构成要件的。此外,在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中,例如食品农产品的供应链中存在因外观形态原因导致的大量成熟蔬果的浪费。
相对应地是,若被丢弃的食品不能满足食品安全之根本要求,那么并非《反食品浪费法》中所称的食品浪费。换言之,食品安全仍然是法律规定中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反食品浪费法》并非与《食品安全法》存在冲突性的规定。
二、部分经营形态或成排查对象
《反食品浪费法》所规制的对象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针对各类市场经济主体,还包括粮食储运加工、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媒体等团体组织及居民个人生活。然而,《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所明确的法律后果主要针对各类经营主体。为此,特定经营形态的服务提供者,诸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行业(现制现售、自助餐、火锅等餐饮模式),可能成为相关职能部门排除食品浪费现象的重点对象。建议各类企业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做好原料入库、生产记录、成品出库等信息记录与保管。
三、严重浪费食品的情形界定
《反食品浪费法》针对“严重食品浪费”、“明显食品浪费”等情形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但是何为严重浪费和明显浪费,仍有待在之后的配套文件,例如相关标准或者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在具体裁量界限得以明确之前,可能出现各地监管部门执法标准的差异化,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政策发展与变化,同时及时审查自身品控流程及体系建设,必要时应根据法律要求作出及时调整。
《反食品浪费法》的出台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有助于其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市场经济行为又同时受到消费者意愿与资本驱动,如何在市场竞争中有效降低食品浪费值得各界共谋,在节约中提高食品的利用度和消费质量。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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