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因近期作者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目前仍未恢复意识,而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先予执行医药费的案件被法院拒绝,要求先走一个申请认定受害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因此,本期作者介绍一下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经典案例
申请人:乔A,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乔B,男,1956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
代理人:凌某(系乔B女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乔A申请认定乔B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乔A称,其系被申请人的女儿。
被申请人在2011年1月15日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XXX伤残,因患有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植物状态),智能严重受损,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虽经申请人进行积极治疗,但仍没有任何起色,被申请人仍然处于植物人状态。
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乔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凌某称,其系被申请人的女婿,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
被申请人在2011年1月1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2011年5月6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曾对被申请人作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乔B因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经开颅术后,乔B四肢肌力0级,评定XXX伤残,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2011年11月1日,该鉴定中心又受本院委托对被申请人作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乔B于2011年1月1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植物状态)。2、乔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被申请人仍在医院治疗,查体为神志昏迷,四肌肌力0级,呈植物状态存在,呼吸平稳。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申请人目前的身体状况,申请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乔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分析
1、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此类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
2、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认定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后,监护人方可以代理受害人,以受害人或自己的名义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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