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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财产损失以什么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李正发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新洲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1-01-1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鄂0117民初112号


案情简述:

1、2019年7月3日2时07分案涉房屋发生火灾。

2、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案涉房屋过道西侧电表;起火原因为电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3、公估公司对原告李正发因此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原告李正发因此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27,144元。


法院认为: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国网电力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李正发的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李正发因此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估值为27,144元,故原告李正发要求被告国网电力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7,1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新洲区供电公司向原告李正发支付财产损失27,144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律师意见:

《民法典》1184条由原《侵权责任法》19条演变而来,财产损失原则上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文原法条是“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计算”,新法条在“其他方式”前增加了“合理”二字。对于采用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的情况限定了合理性的条件,也是对于原法条的完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采用前一种方式计算损失的话,是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损失发生之前或者之后的市场价格都是不能作为计算依据的。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