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组分的标签标识问题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
在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法规体系下,目前还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化妆品的标签问题,可能涉及产品的安全使用,或成为化妆品合规监管中重要的关键细节之一。
一、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第6.9条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二、经典案例
消费者A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款“贵妇美颜膏”产品若干。购买后发现其中成分含有一种防腐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简称IPBC)却未标示任何警示用语。消费者A认为不符合我国化妆品强制安全标准,遂通过司法途径要求退还货款并诉求十倍赔偿(案号:(2020)沪01民终7406号)。
一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已特别注明,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时,才需标注。而案涉产品无论从其产品名“贵妇美颜膏”还是从其产品说明中均可得知产品系用于成年女性,故案涉产品未做相关标注并不违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
二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已明确对于含有IPBC的产品,只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时,商家才需要对产品标印三岁以下儿童勿用。但涉案产品无论从其产品名称“贵妇美颜膏”还是从其产品说明书中均可得知系用于成年女性,不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故涉案产品未做相关的标注不违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亦不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三、化妆品标签警示语的作用及监管趋势
从组分的安全性来看,IPBC作为化妆品中准用的防腐剂(真菌抑制剂),其抑菌机理主要通过IPBC含有的碘对微生物细胞结构破坏,达到抑制微生物生长的目的。因此,对于IPBC的安全性考量,主要在于游离碘经皮吸收后,是否会影响人体的甲状腺功能或者碘摄入量。依据相关毒理数据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最大允许浓度,IPBC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通常是安全的,备注所需的警示语旨在保护特定年龄人群而设立了一定的冗余空间。
从规章制定的角度看,化妆品标签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准确、合规的标注是为了保障消费者使用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对于化妆品标签的瑕疵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为不同的标签问题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若该条在今后正式稿中予以保留,那么发生符合瑕疵情形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监管部门可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对相关主体责令改正,相较于其他标签问题依据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类型偏轻不少。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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