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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化妆品销售者对产品信息及宣传真实性审核不严的法律后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各相关配套技术文件的陆续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化妆品行业的监管进入了新时代。无论是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制的即将落实,还是功效宣称评价的规范化,各项监管举措都将更有利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除此之外,化妆品的广告宣称作为消费纠纷的日常焦点问题,仍需化妆品行业做好自身审核工作、保持高度的合规风险把控。


一、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 经典案例

李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A公司官方旗舰店购买了面贴膜产品,共支付19890元。根据A公司官方旗舰店网页上宣称,该面贴膜产品使用了优质进口蚕丝材质,在网页显示的产品外包装右上角醒目位置标注“蚕丝升级”字样。李某使用面贴膜产品后,认为不具有蚕丝材质所具有的特点。经检测,面贴膜真实材质为粘胶纤维、蚕丝、莱赛尔三种不同物质所组成的混纺面料。李某以产品存在虚假标注、A公司故意欺诈为由,诉请被告支付赔偿金59670元、支付检测费330元、退还货款411元。(案号:(2018)京02民终12550号)


一审法院判决摘要:支持退还货款和三倍货款损失赔偿

本案中,A公司在其销售页面广告宣传称:涉案商品是采用“优质进口蚕丝材质”,但经本院询问,A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蚕丝进口来源及对原产地的相关凭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无进口凭证却标注“进口蚕丝材质”易使消费者对涉案商品的材质产地产生误解。因此,涉案商品是“优质进口蚕丝材质”的宣传是虚假宣传,其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要求A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其三倍货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产品的膜布材质含有再生纤维素纤维61.8%及桑蚕丝38.2%,涉案产品成分中确系含有蚕丝成分。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蚕丝升级”,而非特别强调涉案产品全部由蚕丝构成,按照通常理解和生活常识,该标注亦不会对李某构成误导,故本院对对其要求330元检测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销售无进口凭证却标注“进口蚕丝材质”的商品,易使消费者对涉案商品的材质产地产生误解,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品是“优质进口蚕丝材质”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骗消费者行为,判令A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并无不当。A公司关于李某不是消费者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销售者亦不能豁免对所售商品信息及宣传的审核责任

虽然A公司并非面膜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但是从本案判决意见可以看出,A公司与李某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使得其作为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效力。由于销售者在商品准入上的审核把关存在一定疏忽,造成了其承担无法自证进口面膜材质具体来源的不利后果。此外,对于消费者适格性的异议也是相关司法实务中的常见争论焦点之一。值得强调的是,消费者身份是个相对概念,只要其交易行为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本案虽发生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但是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加之我国化妆品立法理念和监管措施大跨越式进步,各项新政对于化妆品产业链上下游的经营主体都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因此,建议相关主体都应当加强自身环节的信息审查,并对上下游客户做好相应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工作,确保化妆品产业链各环节的健康发展、不断创新。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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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