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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公司拒付的年终奖能追回吗?

案例: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入职被告处,入职后被告承诺月工资标准为税后15,000元,但实际按照税前15,000元/月发放,原告和被告沟通后,被告答应在2020年底的时候将不满15,000元的工资补偿到15,000元。2020年6月,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答应补齐之前不满15,000元的工资和年终奖。但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予以支付。


原告宗路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1,470.68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半年年终奖金30,000元。


法院裁判:

一、被告上海润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宗路刚202011日至2020630日期间工资差额16,422.25元;

二、驳回原告宗路刚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年终奖3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此,年终奖与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并不相同,实际系工资之外的一种奖励性收入,故该奖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应按双方约定以及公司规定进行,且用人单位对此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本案中,原告虽主张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曾口头约定过年终奖不低于50000元/年,然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从2020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卫红的通话录音来看,双方就年终奖也无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该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原告已于2020年6月30日离职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年终奖3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年终奖未获得法院支持,通过以上案例,本律师总结,如果想追回年终奖,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司有发放年终奖的制度,或者双方关于年终奖有相应的约定。

二、年终奖的金额已经具体明确。

三、劳动者的情况(绩效、工作情况等)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四、公司已经决定发放或者实际已经发放了同批次的年终奖。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年终奖,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发放。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