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再次禁止日本核污染食品进口? ——兼谈我国新修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近期,日本核废水排放事件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媒体发现,近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了一条禁令(99-33号进口警告):因为核污染禁止日本的食品进入美国。这也引起了民众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担心。与此同时,我国海关总署发布了新修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结合上述重大事件及新规出台,浅析域外主管部门对核污染食品的科学评估意见、我国对部分日本进口食品的禁令以及新《办法》下进口商的法律责任范围。
一、99-33号进口警告
美国FDA的99-33号进口警告的发布,并非缘由本次日本核废水排放事件。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地震后,美国FDA于2011年3月22日就发布了99-33号进口警告,即授权FDA下属各分支机构对源于日本的部分食品实施“无需查验直接扣押”(DWPE)措施。虽然99-33号进口警告至今仍未解除,但是涉及的食品类别在过去的十年间,经过了不断的更新和变化。最新一次更新发生在2021年4月3日,FDA基于日本政府的通告,把来自岩手县的白点鲑鱼从DWPE措施限制范围内移除了,即上述白点鲑鱼通过进口查验后,可以进入美国市场。
二、FDA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的评估意见
针对4月13日日本政府决定将核废水排放大海的决定,FDA于4月14日发布了一份评估意见,认为氚对人类和动物的健康风险极低,其被排放到海洋后的会被进一步稀释,将更加降低潜在的健康风险。因此,FDA的评估结果为经过技术处理的废水排放到海洋后,不会对人类和动物的健康造成影响;而且,FDA也不建议消费者改变他们的消费习惯,仍可选择从日本进口的特定食品或者包括海鲜在内的美国国产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FDA的评估意见是建立在日本建立的高级液体处理系统(ALPS)能把有害放射性核素(如锶和铯)除去,而且废水中只残留氚的假设基础上。
三、我国针对日本进口食品的监管规定
目前我国对日本福岛县等可能遭受核污染影响的日本进口食品的入境管理,具体依据《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2011年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44号)和《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等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至今尚未失效。因此,我国仍然禁止日本福岛县等10个都县的食品进入我国市场。相较于FDA的99-33号进口警告多年来的动态变化来看,我国对来源于上述地区的进口禁令所涉及的食品类别更为宽泛。
四、新规下进口商主体责任的扩大和海关监管前移
核废水的排放不仅是个科学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就在日本政府作出决定的同日,我国海关总署公布了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仅对《办法》中进口食品的管理要求作简要分析。
《办法》实施后,进口商须对其进口的食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从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第22条)、进口食品的如实申报(第25条)、销毁退运(第33条)、进口和销售记录(第21条)以及入境后的召回(第37条)等环节形成完整的自我负责体系。此外,我国海关部门还将全面推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并开展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这两个重大变化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改革,即风险管理向供应链前端延伸以加强过程化监管,与美国FDA对于进口食品的监管方式有不少共通之处。
在日本排放核废水的影响下,任何进口食品若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我国海关可以依据新《办法》第33条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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