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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以江苏省泰州市为例)

法律依据


1、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2、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

(二)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对应50%、40%、30%发放。

 

第五十条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或聘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



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2020年1月22日发布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20年11月17日发布

一、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2.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二、交通食宿标准调整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三)其他事项

上述重新明确的待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相关数据口径

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2019年所用基数已高于7602元/月的地区,暂按原标准执行。



赔偿项目及标准



律师提醒


以上赔偿标准均为理论依据,最终赔偿以劳动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准。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