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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死亡,谁能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俞某根、俞某华等与顾某兵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4-05-22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910


案情简述:

1、2014年1月10日,被告顾某兵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骑行自行车的姜某仙,在上海市奉贤区瓦洪公路、集贤北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姜某仙受伤,车辆损坏,后姜某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顾某兵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3、四原告系姜某仙的父母、配偶、子女。

4、姜某仙死亡各项损失合计928,705元,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顾某兵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骑行自行车姜某仙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姜某仙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现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顾某兵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顾某兵应对姜某仙因本起交通事故经核定后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至于具体损失金额,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金额、被告的答辩意见、相关凭证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酌情予以确定;其中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851元按系数100%计算18年,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交通费酌定,丧葬费原告的诉请未超标准按照其请求。衣物损酌定,车损酌定。

综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68,368元。在上述费用中,由被告顾某兵承担50%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顾某兵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某根、俞某华、俞某峰、奚某仙损失434,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7元,减半收取计3,913.50元,由被告顾某兵负担。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对于被侵权人死亡的案件,其近亲属有权主张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近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律对于近亲属的赔偿顺位没有明文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最应当被救济的近亲属,原则上请求权人应当是与受害者在共同生活、财产上有着最直接依赖关系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继承顺序确定赔偿权利人。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